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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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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doc

上传人:daxiahao1314 2019/6/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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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三)出质股权数额。第五条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股权证明(复印件需出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或者盖章); (五)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九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 (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