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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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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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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工商发〔2006〕80号2006年11月17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切实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企业集团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管理,按名称中行政区划确定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名称冠以“国际”字词,以及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含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由名称中最高行政区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分支机构名称的登记管辖,由分支机构名称中表述的所在地行政区划确定,或名称中地名所属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与隶属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无关。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有恐怖、崇洋媚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良文化倾向的;(三)引发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误解的;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文字,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五)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包括阿拉伯数字及汉字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行政区划后可使用“省、市、县”行政区划字词,也可以省略。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八条企业名称中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的表述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中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表述。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的,可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但不可省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企业只准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中所表述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第十条判断企业名称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应以是否可能“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四要素文字表述相同,无论排列顺序是否相同,都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划连用的,以最高行政区划作为行政区划,行政区划连用部分不作为区别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判断条件。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相同,属于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不予核准:(一)最高行政区划相同的,企业名称冠以单独行政区划,与行政区划连用的,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或连锁经营的除外;例:“辽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广厦(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同属于行政区划连用且最高行政区划相同,连用行政区划部分不同,视为名称相近似,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或连锁经营的除外;例:“辽宁沈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鞍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中使用“省、市、县”行政级别字词的与缺省行政级别字词的,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例:“辽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十三条在企业名称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名称中字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名称相近似,不予核准。(一)与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名称字号的文字不同,但拼音及音调相同,易造成误认或混淆的,不予核准;例:“沈阳舒丽雅家私有限公司”与“沈阳淑利垭家私有限公司;(二)企业名称的字号中包含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易造成误认或混淆的,不予核准;例:“荟华楼”与“新荟华楼”;(三)企业名称字号中包含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不予核准;例:“辽宁盼盼防盗门有限公司”与“辽宁鑫盼盼防盗门有限公司”;(四)在字形上故意模仿核准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或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不予核准;例:字号“华丰”与“华沣”;(五)与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中字号有2个以上的字相同,且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的,不予核准;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