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法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立法的现状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示范法
2、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及英美法系的判例
3、大陆法系的商法典
一、FIATA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贡献
(一)FIATA标准交易条件
(二)FIATA单证
第二节中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二)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以下简称“多式联运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代业管理规定”)
(三)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
1、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2、调整国际航空的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我国参加了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和1955年修改《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
(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1、管理权限不统一
 2、未能明确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3、未能明确无船承运人签发单证的法律地位  4、缺乏货运代理人的责任限制和留置权的行使
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一) 先进之处
1、更确切、更符合法律的定义
2、区分了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本人和客户的区别
3、平衡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和客户双方的责任
(二) 不足之处
1、标准交易条件的效力
2、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雇佣第三人时法律的效力
3、对货物和单证的留置
4、通知期限
5、关于时效
四、WTO对中国货运代理立法的影响 
(一)乌拉圭回合协议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于中国货代立法的意义
(二)乌拉圭回合协议之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对于中国货代立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