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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Death Penalty Restriction Of Fraudulent
Fund-raising In China
作者姓名: 赵祥龙
指导教师: 袁林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本文题目为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研究。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
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集资诈骗罪保留死
刑的做法,与这一趋势不一致。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保留死刑的金融诈
骗犯罪,在少用、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指导下,限制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是贯彻
我国死刑政策的必由之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目前刑法保留集资诈骗
罪死刑的做法,在此框架下从死刑适用情况、立法、司法、犯罪成因等方面分析
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得出应当限制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结
论,并提出限制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方法。
本文分三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基本情况。从集资诈骗罪死刑设置的
立法沿革出发,分析国家对集资诈骗采取的从严、从重政策。另外,本文搜集了
45起集资诈骗罪死刑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同时对其中3起案例案
例进行典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作用有限,并没有发挥应有
的威慑作用和控制作用。
第二部分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原因分析。主要从立法、司法、犯
罪成因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立法层面上,集资诈骗罪设置死刑有悖刑法的谦抑性
精神;有悖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不利于保持诈骗犯罪类罪和个罪的统一;
并不符合死刑发展的国际趋势。在现阶段暂时不能废止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情况
下,最好的手段就是限制该罪的死刑适用。司法层面上,对于“给国家和人民利
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存在对犯罪数额的过度依赖问题;对“罪行特别严
重”的解释有扩大化之嫌;集资诈骗数额的计算方法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有
客观归罪的倾向;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对于非法占有内涵的解释不断出现
偏差,非法占有目的时间点的确立不断后延;使用推定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
在一定风险。从犯罪成因上看,集资诈骗罪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秩序和民间
融资规则的不完备;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显而易见;地方政府对犯罪产生的责
任难以推卸。正因为上述种种理由,集资诈骗罪死刑不应该再被当做打击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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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工具,应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用。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应当受
到限制。
第三部分是我国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的路径分析。本文对于如何限制集
资诈骗罪死刑的适用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措施,分别是进一步加大死刑立即执行替
代措施的使用;进一步明确“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与“罪行极
其严重”间的关系;进一步严格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
与救济,以求得被害人最大程度上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破除对死刑过度依赖
的传统观念;强化政府职能的落实。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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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title of this paper is Research On The Death Penalty Restriction Of
Fraudulent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