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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二讲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二)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平等原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概念和相关知识点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确认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在设法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它们包括:(1)属地管辖(也叫领域管辖);(2)专属管辖;(3)选择管辖。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
[案例分析]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李雪,为与居住在中国天津市的中国公民张明离婚,向我国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这种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
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决。
提问:
1、旅居国外的华侨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到何处提起离婚诉讼?
2、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如何解决?
2、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3、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及实践
(1)在级别管辖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各海事法院都具有审判涉外海事案件的权力。
(2)作为国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或普通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其有一项例外,即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就涉外经济案件的一般管辖而言,凡是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
(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5)还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即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