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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6/4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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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姓名:王玮珵学号:104753090410摘要:证据保全乃民事证据法律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上世纪90年代一来,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之立法以扩大和强化证据保全,对证据保全制度调整。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民事证据保全法,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不够完善,证据保全还是比较滞后的,现行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也都比较粗糙。关键词:证据保全历史功能条件管辖效力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因为从起诉、受理到法院开庭调查证据,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有些证据可能出现重大变化,甚至导致在开庭时候证据缺失,这会给当事人主要的事实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要造成损失。特别是像电子证据、医疗证据等特殊证据,有些不易保存或不易接触到的证据出现伪造、篡改、销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事先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证据保全制度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节所规定的“独立的证据程序”即由最近一次修法将原“证据保全”程序扩展而成。日本国新《民事诉讼法》则在第一审程序中的证据章之第七节规定了“保全证据”的一些事项,同样地,继受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证据一节之下专列一目规定“证据保全”。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学者认为,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都承认这种制度。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规定的“暂先处置”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有所涉及。1982年3月8日,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由于深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该部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定义了证据保全的概念及主体,但未涉及诉前证据保全制度。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延续了以往的规定,只是在1999年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首先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在诉前采取证据保全。紧接着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24条对证据保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证据保全的期限、条件、方法进行了补充,并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理念。证据保全的功能意义日本诉讼法学者兼子一先生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对于那些等到诉讼上正式调查期日开展调查就很可能无法进行或者难以取得的特定证据,因此事先就有必要进行证据调查并保存其结果的诉讼程序。[日]兼子一,:。我国学者认为的证据保全制度是在起诉以前或者在起诉以后,即在没有调查证据以前的一种预先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证据保全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是客观上的迫切需要,并在正式开庭审查前就预先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在我国,虽然多数人都知道证据对解决争端时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