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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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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6/4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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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力规制第三章公共服务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指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强化公共服务和政策激励、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奋进的氛围,为开展经济活动提供更好的条件,力争打造全国最优的投资环境,建设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的新湖北。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发展环境中的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职责时,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全社会应当积极参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活动,牢固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开阔发展视野、培育发展文化,营造崇尚发展、尊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的良好氛围,打造重商亲商悦商的人文环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共同参与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并确定一个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商务、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监察、法制等部门和工作机构与有关司法机关共同配合,承担本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二章权力规制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规制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司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高效便民、廉洁守信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条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定或者提请制定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应当进行评估和清理,对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地方保护色彩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国家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予以审查。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及时、准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