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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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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人:实用文库 2015/1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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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教育会计核算中心
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昔阳县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与监督的资金范围: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及其他各项资金。
第三条核算中心的职能核算中心应对基层各学校和教育局负责,树立服务意识、大局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重点履行好以下职能:
服务职能。①、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校的财务收支教学明细核算;②、指导各学校合理编制预决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③、保证各学校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按时向各校提供各种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资料,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和管理工作;④、根据需要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资料;⑤、做好各校会计资料的整理归类、保管工作和保密工作。⑥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监督职能。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和补充。②、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凭证不予报销。③、对不符合年初单位预算的项目支出不予报销。④、发现账务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不予报销。⑤、对所属学校不合理收支不予办理。⑥、对各校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⑦对各学校接近预算支出的项目要及时告知。
第四条建立报账员制度
1、各单位设报账员一人,由县教育局确定,报送核算中心备案后,行使报账员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收支报账业务,及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递交单位领导,对票对基层学校财务管理有监督和服务职能。
2、报账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熟悉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3、报账员和审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核算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财务核算工作的正常运转。
4、核算中心将对报账员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将通知单位取消其报账员资格。
5、到核算中心结报人员只能是本校的报账会计,核算中心不接受其他人员的凭证报销。
第五条会计报账规程。单位要严格履行会计业务报账程序,报账程序包括:原始凭证审核,报账汇总单审批、办理付款及转账手续。
1、各校要按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并将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报核算中心备案,学校的财务审批人和审批签字字样预留核算中心。
2、学校审核:报账员按照《会计法》、《票据法》和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规范、合法的票据进行整理、汇总,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填写报账汇总单报。
3、核算中心审核:填好的报账汇总单,首先由核算中心会计对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正确性与计划性进行初审签章;然后由副主任、主任逐级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再次进行审核签章,学校2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需要填写大型支出审核表,经学校、核算中心、教育局领导逐级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支出业务。
4、各校应分科目设立收支明细账,根据报账单详细登记入账,并将报账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学校的报帐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派人监交。
6、对原始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