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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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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年内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可以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