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9/6/6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1、规模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4、银行账号证明。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附:注:根据2004年7月2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查清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10号),文中关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这是一个不再执行的认定管理办法,供你参考)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近两年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市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补充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办法如下。一、;;;(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取得税务登记证;,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