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赠与合同撤销篇一:父亲有权撤销给孩子的房屋赠与合同吗?父亲有权撤销给孩子的房屋赠与合同吗?【摘要】赠与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对赠与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法律规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一般法理。本文探讨了关于父亲是否有权撤销给孩子的房屋赠与合同,由此引出关于房屋赠与的相关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关键词】父母子女房屋赠与合同一、问题的提出案情简介:张某,28岁。2004年张某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将俩人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赠与张某,并约定张某的母亲仍旧居住在该房屋的二楼,张某的父亲居住在该房屋的一楼。2007年6月张某与其父亲达成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证由张某保管,张某的父亲同意随时配合张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张某的父亲可以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一楼。张某的母亲对此协议没有异议。2007年9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庭审中,张某的母亲同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的父亲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且以撤销房屋赠与为由,辨称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中诉争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的房屋享有共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在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时,张某的父母就房屋权属问题达成合意,将俩人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张某;在张某的父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张某的父母依法终止婚姻关系,张某的父亲以撤销房屋赠与为由,不同意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此,案中张某的父亲是否应当依法协助(案中张某的母亲同意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故不再提及)张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化为这样一个问题:张某的父亲是否能够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房屋赠与?如是,则张某的父亲可以撤销赠与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不是,则张某可以依法要求其父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中诉争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表明作为赠与标的物的房屋,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中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张某的父母。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可知,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房屋赠与。由此,张某的父母作为共同所有权人,在就撤销房屋赠与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然而,案中张某的父母在就房屋赠与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并向受赠人张某发出要约,张某表示接受赠与后,张某的父亲单独做篇二: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律师专业尽责,被告也能胜诉!——律师代理房产赠与纠纷一二审均告胜诉作者:赵红兵律师法律免费咨询热线:**********日期:2013年01月26日案情介绍:2006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1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