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为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货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相关要求,对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完善设计。一、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害处置能力、保障矿井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六大系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体现。1、三级避险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新梁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实际情况,设计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分为三级:第一级:以个体防护为重点,配备自救器、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或报警矿灯等防护设备,为灾变发生后人员迅速脱离灾害影响范围或到达安全避险地点提供支持。第二级:在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或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供氧系统,使遇险人员能就尽快速进入安全环境紧急避险。第三级:在采区车场附近或井底车场附近建设永久固定式避难所,形成为避难所内持续输送氧气、水和一定量的食物的系统,实现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为整个采区或矿井避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空间。2、紧急避险设施布置根据矿井生产、持续工程进展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完成后,矿井将形成1个采区生产,1个采区准备。一级避险: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为入井人员每人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随身携带。根据矿井劳动定员:项目总人数为1376人,其中矿井在籍原煤生产人员1234人,非原煤生产人员142人,井下均配备SQR—40型化学氧自救器,利用矿方已有设备。二级避险:(1)11采区综采工作面配备2个移动救生舱,位于工作面上、下顺槽,距工作面400m处,每个移动救生舱额定避难人数为16人,选用容量为16人的可移动救生舱;共4个。(2)11采区11191接替工作面两个煤巷掘进面各配备1个移动救生舱,可移动救生舱距掘进工作面不超过500m,每个移动救生舱额定避难人数为20人,选用容量为20人的可移动救生舱;共2个。后期可根据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及巷道布置,增加移动救生舱或临时避难硐室数量。三级避险:设计在11采区、21采区各布置一个永久避难硐室,设计每个永久避难硐室额定避险人数为100人,永久避难硐室数量共2个。后期随矿井延伸及开拓、开采的实际情况,可增加永久避难硐室数量。(一)可移动救生舱可移动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难设施。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本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及现阶段国内进行紧急避险建设情况,设计在本矿井采掘工作面附近配备可移动救生舱,距离采掘工作面不超过500m。1、可移动救生舱设备选型原则和技术要求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可移动救生舱应符合以下要求:(1)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多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3)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³,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³,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4)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在﹢500±2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Pa/h;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Pa,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5)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