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6/7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7日召开的今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沐足行业的登记管理,规范沐足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沐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沐足行业是指提供足浴及足部按摩服务的行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沐足行业的经营主体。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沐足行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沐足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沐足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政府机关和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二)同一街道的直线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不同街道的方圆距离不得小于150米;(三)单设沐足经营项目的,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前款所规定的条件所限制:(一)挂牌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套沐足项目的;(二)对拟申报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配套沐足项目,有市旅游局出具四星级以上评定或符合四星级以上标准证明的;(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沐足经营户。第六条沐足经营场所装修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实行商住分开,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住宅相连;(二)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或房中房;(三)沐足房间必须安装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门锁不得有内锁装置,房门透明玻璃不得悬挂窗帘等任何遮盖物,一个沐足房间必须设置2张以上沐足椅;(四)室内应保持舒适、整洁、明亮、通风、透气。第七条沐足经营场所应设有防烟排烟设施、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洒装置,有安全走火通道和明显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以楼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要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地方。沐足经营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第八条沐足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等功能区间。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并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第九条沐足经营场所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并应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不得乱排乱放。自行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的,应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第十条沐足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外地务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保健按摩师)。沐足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带工作卡,仪容仪表要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超短裙、低胸衫、透明衫。第十一条申办沐足经营主体应提交如下登记材料:(一)按拟设登记类型提交有关文件、证件;(二)《消防验收意见书》;(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申办沐足经营主体,应当先确定经营场所,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检查申请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间距、面积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三条申请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装修经营场所,并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消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