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一、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疾病导致事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0%(包括医疗费、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及其他费用)。二、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最高限额按保险金额的80%。三、因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必须医院治疗按照其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限额按保险金额的3%。(仅限意外事故发生180天内发生的费用)。注解:医疗费用是指床位费(每天最高20元)、检查费(每次住院最高400元)、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品费。四、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在住所或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或被盗造成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4%。每一件物品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2%。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甲方:乙方: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之(二)六、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七、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八、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九、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
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十、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