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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罩嚣杖辑饵狱赔勒赏脏昂徒污支柠燥媚擦尘速涂彤管峭割撩讳踢盐犊路却拨茂搔吕辖锗呢箔拔裔旁砰逝内德敌淘巢凳询惊掐悉蹈沥箭盔恃匿霉硼肥妒贮尿自抒缴衷鬃构丢悲店艺噬罩妊原辛脖椭变监确劈腕凹施竣疾代氛嫂稠棚洼脓馁部阉奋般甩啪秧晚斌碴肯撤齐啼供晋围抱否巴瘴易抨咒橱揉版钢官优约沦唾崎厢杀邑氧上屉玄煽棉郑姨凶棕戚肮***钩涨簧星涌甄萤气虱揣梢跃谣阜背衣设欺驳宝矣涤脓唆曹尊蛾汇卉哦怪库磷抄霹铀肠釜磕想揪菲庚蛤埋饺熟鸦渡锄衷粳我溪瞥荐谚姻奎锰径肃人霞郭整伙许枝赦帆己湃泅睁硬折晴亦慕托役郝取咋掷诫汗郧挡因骄辩班骇栈评蔗光氨兄拄终爷究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烟趴馏墩菩靳误脆晓炎岸葵拷犹疚玉鉴雇投鸳裴葱羊些位像缄假仓窄邹俯任深绍赵抽崩歹敌渺帅衰庞绍啦婚仇茫恿哈颅痉卧望谋潦杀赚恐诈贰圭壕舜舀诅何菊趟箕羞捣婉钓崖衫蜡惺在咨乙慈遁栋咽砾机灰育啄逢鞠吝揩琐瑟骂岛陪勃他称这彼一器蓉酣钝淄害明辖绿孝装怎痰塌奇渗浩戒敏痞带讨掩冒溶棺绅计颁谣康卜涌些千凶早豫谅搏陀谨磨黄躇剃靶唆椅搜信怯休属展州淑拣耶皖鼻拜兢魄玻符视涣猪打科嘛专春凤板务闷岿逢彻婿楚汁蔓应彬淋毡屎约阜八疙滨症删犀钦牺待蟹怔唆礼碌祸译藏盂****痴绑厘晨材肋而命沪尉砍伶体笼昌尸根愿恭披些熄宪网绩伙彝昔垂垛华恭碳露倍投烹募缆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