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内实施
摘要: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对欠发达国家有刺激和抑制两种作用,为此,我国应实施进取性的应对战略,重点解决“超竞争问题,正确处理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与保护国内产业的关系。
关键词竞争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人在东道国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境内所享有的待遇;同时,国民待遇中的“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国民与东道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法国1789年的《人权宜言》针对欧洲的封建统治,以自由、平等原则为指导,并在国内法中把国民待遇原则扩展到外国人在法国民事权利的适用上,实行了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1826年荷兰民法典第9条第2款,1868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6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27条,1878年南美八国的《利马条约》第1条,都有类似规定。国民待遇在 1883年订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被列为首要原则, 到二十世纪,国民待遇成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成员方应遵守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由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利于排除歧视外国的现象,也允许各国在不歧视外国的基础上保留与别国的不同之处, 因而可以较好地处理不歧视外国与照顾国情的关系。换言之,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在尊重各国国情前提下实现非歧视的原则, 它为各共处提供了一个基本理念。
国民待遇原则对欠发达国家来讲是一柄双刃剑,国民待遇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准则,它植根于市场经济,遵循的是等原则。如同市场经济的自由往往造成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实一样等和互惠的背后,总是带有国家间的先进控制落后,发达国家掠夺欠发达国家的惯性,成为先进市场经济国家控制、掠夺弱小等条款,并没有将缔约方的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国家地位等的巨大差别考虑进去。我们认为在相近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间实行国民待遇是双方受益的基础等、互惠为基础的相同或相近的国家来说,是能够双方受益的,其理论基础就是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而在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国家之间开展国际贸易,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李嘉图比较成本或比较优势原理,双方亦可受益。但是李嘉图的观点只说对了问题的一半,即欠发达国家把人力、物力、财力都用在对本国最为有利的方向上,对本国有利,特别是对发展世界市场经济有利,因为在国际自由竞争中学到了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借以降低成本,提高本国的生产力,从而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然而,李嘉图没有或不愿说出,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国家之间开展自由贸易,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欠发达国家的民族产业有不可忽视的压抑作用,甚至会挤跨本国的民族产业。总之,经济发展程度悬殊的国家间在经济活动中实施国民待遇,对欠发达国家有刺激和抑制两种作用,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对欠发达国家的双刃剑作用。
面对国民待遇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双刃剑作用,我国应实施进取性的应对战略,应将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作为解决深层体制和结构矛盾、加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