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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C0003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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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点 2019/6/8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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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印发《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 管理 通知抄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共印160份昆山市排水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及各镇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许可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一)受理、审核排水许可申请,并会同城管部门对排水管道接驳进行定点审批,发放《排水许可证》;(二)对排水户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施工进行监管验收,并对水质、水量、去向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排水许可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与处理意见;(四)对违反排水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市排水许可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规划、水利、环保、城管、开发区规建局、江苏国际商务中心规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排水的管理工作:公共管网的建设由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联合审批;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排放口设置审核;环保部门负责排污口规范设置、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治理设施监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处罚;城管部门负责老城区排水管道的养护,并依据《排水许可证》办理道路开挖审批与验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八、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九、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水许可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送交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政设施养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事先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施工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并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须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十二、所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管道应在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