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相关资料:法律10篇行政法规12篇部门规章135篇司法解释15篇其他规范性文件3篇地方法规740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30篇相关论文1179篇实务指南)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6篇实务指南)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3篇实务指南)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0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0篇实务指南)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1篇实务指南)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1篇实务指南)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4篇实务指南)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相关资料:部门规章4篇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31篇裁判文书13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58篇实务指南)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司法解释2篇裁判文书6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5篇实务指南)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4篇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相关资料: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