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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doc

上传人:1529039003 2014/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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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每月检查工程施工安全总体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于每个月底前将(表AJ03)报送安监机构。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表AJ09)的内容和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当单位工程或验收节点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时,施工单位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检查评价。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安全施工检查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织,会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参加检查评价各方按照(表AJ09)的规定要求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同时报安监机构复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以抽查为主,新建大型枢纽工程应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安全监督项目站。
第三十条安监机构可根据工程进展,按照(表AJ04~表AJ08)的内容,对水利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签发(表AJ10),问题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填写(表AJ13),报安监机构复查签认。
第三十一条安监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不定期的巡检,对发现的安全问题以及安全隐患,下达(表AJ1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表AJ12);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填写,报安监机构复查签认;临时停工的工程或施工部位,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经安监机构验收合格后签发(表AJ14)。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阶段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工程验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阶段检查的频率以工程的规模、工期、施工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
,原则上在水利工程每次阶段验收前必须对要验收的工程项目完成一次阶段安全监督检查,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完工(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的依据;对于工程工期短(工期≦6个月)、投资规模较小且施工面分布点多面广的工程,安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建设安全情况进行阶段性安全监督抽查,并对安全生产抽查结果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