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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拆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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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按年度以街道(园区)为单位,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街道(园区)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第六条 按照《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第七条 区国土分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社区、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分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同时参与听证。区政府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区)审批专用章”,具体由区国土分局承办,并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第八条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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