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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属于商品税。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亦称商品和劳务税。由于商品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流转额,因此,也有人称之为流转税。商品税各个税种之间密切联系,覆盖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凡是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必定是征收了增值税的,反之则不尽然。在我国,两者的不同之处是:增值税针对商品每一流转环节产生的增值额都征税;消费税只是对生产、销售或批发、进口等某一环节征税。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增刑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2月25日制定、2008年12月1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住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重要概念、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问题。现行增值税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增值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构成。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所谓增值额,有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之分。
(1) 理论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于一定时期内,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
(2)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各国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允许纳税人从其销售额或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或范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
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本章所称的增值额均指法定增值额。
早在1917年,(Adams)即已提出增值税的雏形;1921年,(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1948年,法国对生产税进行改造,将一次课征改为分段征收、道道扣税,并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价款中的已缴税款,从而实质性地改进了传统流转税,使之初具增值税的特征。1954年,在莫里斯·劳莱(Maurice Lauré)的倡导下,法国将生产税的扣除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的一切收入,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商业批发环节,并更名为增值税。从此,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并推广到欧洲诸国及其他国家。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截至2008年底,世界上约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或商品和服务税等。
增值税之所以受到各国青睐,源于其自身设计具有的一系列优点,堪称一种“良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使税收效率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2) 增值税实行“道道课税、税不重征”,能够体现经济链条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促进相互监督、从而保障征税过程的普遍性、连续性和合理性,保证税收稳定增长;
(3) 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合理分配,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纳税人的横向联合,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产品出口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二、增值税的类型
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或者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即非固定资产项目)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1.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2.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金。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3.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