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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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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6/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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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起重机械的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区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第五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第六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第七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第八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九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一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第十二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