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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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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9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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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SD1278-90能源部主编部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公安部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能源水规(1990)425号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订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一九九0年七月四日编制说明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测设计院编写。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执行。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公安部消防局1990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厂区规定第四章厂房、,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应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建筑物、,。建筑物、,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人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