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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条例.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9/6/1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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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点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有计划地进行。各支部每年年初(2月份)要制订全年的发展计划,并在5月份和11月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发展计划和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不予发展。发展学生党员坚持早选苗、早培养、及时发展、早发挥作用的原则,重点应放在二、三年级。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五个月,原则上不发展党员。第五条党支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第六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七条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党支部要制定登记卡,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对于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工作、学****成绩优秀,各方面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党的人,要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讨论通过,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第八条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培养和教育。第九条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他们自身存在的不足给予帮助、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因各种原因调动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立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共青团员为发展对象要经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间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成绩有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列为发展对象。各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第十一条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历史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在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意见。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二条学院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不合格者,暂不发展入党。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