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作者签名;邋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论文独创性声明本论文是我个入在导师指导下送行的磷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撂洼和致谢豹地方艘,不包畲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融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傲的赁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暴了谢意。奉人完全了解复曼太学膏关缳婆、使建学健论文豹烧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套阕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鲮袈用影印、雅印或其它复制手段绦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辩密后遵守此掇定。
内容摘要唆未遂的可罚性,承认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独立的刑事责任,这种对教唆制度尤上的命题,又是刑法实体论上的一个重大课题。比较中国多年以前的刑法化和刑事政策合理设计的必然要求。教睃是一种特殊的犯嚣方式,又是刑法制度上共同犯罪的一种分类。教唆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通过挑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并使被教唆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实现自己具体的犯罪意图。这个过程体现了教唆人的主观反价值,即教峻人在其主观恶性的意志支配下的教唆行为,具有鲜明的反社会性;被教唆入接受教唆人的犯意教唆,进而实施犯罪幸亍为,又体现了被教唆人的客观反价值。因此,教唆的本质特征在于造成被教唆人的犯意。从社会学层面、自由意志的哲学层面和法哲学理论来研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认识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差别,区分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确定教唆行为的刑事责任来源具有重大意义。对教唆未遂的争议来源于对共犯性质的不同理解。当今世界各国基本肯定教其是教唆未遂的立法态度演变,揭示了教唆制度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依据。在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说的基础上,文章对教唆未遂成立与范围提出了新的界定。除我国刑法规定的“被教唆人未犯教唆的罪”为典型的教唆未遂之外,教唆未遂可以分为行为未遂、目的未遂和结采未遂三类,其中又分为成立共犯关系的教唆犯与非共犯的教唆犯。根据狭义的共犯处罚根据,在可罚性阀题上,得出不同的教唆未遂具有不同的可罚性的结论。教唆犯并非独立的罪名,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其所教唆的犯罪为基础。非共犯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则须有条件的予以追究。在一般教唆行为的意义上探讨教唆人的刑事赏任,既是犯罪论制度,现有刑法规范对教唆制度特别是教唆未遂的立法,明显显现缺示与粗糙。明确界定不同教唆未遂的可罚性,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基点,是我国刑事制度规范关键词:教唆未遂可罚性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复吕大学研究生院教唆未遂及其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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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现有的历史文献,中国毫无疑问是世冕趟舴钢贫茸钤绶⒂⒎⒄沟国家之一。早在多年以前,我国著名的《唐律》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教唆制度”的规定。《唐律》规定的“教令”、“造意”就已经具有了教唆的一般含义,开创性地设立了“以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的刑事处罚原则。可以说,唐代对共同犯罪及教唆制度的论述,远远发达于欧洲国家同时期的研究。直到世纪中叶,在西方社会才出现了明确的教唆犯概念。当时,教唆犯被称为“知的正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ぢ跻吞岢龉穆鄱希骸罢犯者是实施杀人者,教唆犯是制造杀人者”,羁痰亟沂玖私趟舴副1局省J敝今日,教唆仍然搜看作为一静特殊的犯罪方法和特殊的刑法制度在各国立法上予以体现。当代刑法理论一般将教唆犯作为~种特殊的共犯进行研究。但是,共犯理论上的对立,又导致对教唆性质的理解不一,对教唆未遂及其处罚原则也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而言,大陆法国家的刑法大多持共犯从属论观点,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认为教唆犯成立以存在实行行为为前提。我国刑法虽受其影响,将教唆犯规定为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但对教唆行为却又认为是独立可罚的。我国刑法学所体现的这耪共犯理沧,更多地亲自于本国的法律和社会文化传统,其思想基础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将教唆行为视为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犯罪行为,认为教唆犯的作用不仅在于因为他的教唆使被教唆人实现犯罪,给社会造成了有形危害,还在于因为他的教唆,致使被教唆人产生和形成犯罪思想这种无形的危害。行为科学一般认为,人的行为总是由~定动机促成的,而一定动梳的形成则由特定的环境与诱因所决定的。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入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犯罪的诱因既可以各自独立地引起犯罪动机的产生,同时也可以互相结合,共同引起犯罪动机的产生。从行为形式上说,教唆犯的教唆正是~种重要的犯罪诱因,是一种直接促使被教唆人实施犯罪的正诱因,也即通常所谓的精神诱因。有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