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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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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9/6/10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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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日期2002-9-26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业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业务等活动。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结构的调整、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业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业务。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筹备组建一级客(货)运站和一类汽车驾驶学校,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第七条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四)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申请人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核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从业人员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汽车驾驶学校培训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