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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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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6/1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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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5-26【生效日期】1997-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6日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第六条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第九条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大型市政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用地,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单位专用的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平(立)交或将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有关设计和施工协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市政管理部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