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桂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再按原来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而是按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按国办发[2006]37号文规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资金(5%以上)。(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建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购买、建设廉租住房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政策优惠;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八条,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力和急需实物配租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计划用三至五年时间,建设、购买一批廉租房,逐步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城区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三)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第十条,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