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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刘江永[1]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今年7月至9月间,日本右翼团体接连登岛建立灯塔,日本政府对此不但未加制止,反而宣称钓鱼岛是日“固有领土”,中日间“不存在领土争议”,结果使中日两国领土争议越发突出。本文拟侧重从历史角度探讨一下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欢迎国内外学者予以指正。
一、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3个小岛礁组成,。其中,钓鱼岛最大,,海拔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无人长期居住。
钓鱼岛位于我国台湾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我国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槽,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81海里。钓鱼岛列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台湾省处于同一地质构造,水深约120米,海水呈青色,而其南侧则是一条深约894~2700多米的地质断层,将钓鱼列岛与日本的八重山列岛等分割开,表明它们之间无相同的地质联系。
中国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就有关于钓鱼岛的文字记载,并从15世纪开始将其划入中国的海防区域之内。根据中录和地志等史书中记载,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中国与琉球的分界是赤尾屿和古米岛(现为久米岛)之间。据此,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日本却称钓鱼岛列岛为“尖阁列岛”,并实际控制着该岛。1969年,日本政府趁中苏关系紧张之机,在美国归还冲绳前后便责成日本东海大学对钓鱼岛海底油田等先后进行了3次调查。调查的结论是:这一地区石油储量丰富,有可能排在世界前十大储量地区。从此,日本政府便竭力强调其拥有“尖阁列岛领有权”,以利在钓鱼岛立足后,通过所谓“中间线”划界方式,与中分中方海里的大陆架所有权问题。[2]
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局又印制了题为《关于尖阁诸岛》的小册子,专门宣传日本政府的立场。日本主张钓鱼岛归属日本所有的主要理由是:
(1)日本明治政府于明治18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用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的统治痕迹,才于明治28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因此,钓鱼岛列岛不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下关条约》(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朝政府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2)旧金山和约也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之中。
(3)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上述各岛列入美国施政地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将“尖阁列岛”领有权作为问题。
(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先占有效的必要条件是:该地区是无主地;国家明确宣布该地区是本国领土;国家实际有效统治该地区。明治政府曾于1896年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古贺辰四郎开发经营30年,1918年其子古贺善次又继承父业,现已改为有偿租用。这说明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
(5)“中国曾承认尖阁是‘日本领土’”。其根据主要是民国9年(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冯冕对救援中国渔民给冲绳县石垣村的“感谢状”。全文内容是:“中华民国八年,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和顺等三十一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承日本帝国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势孙伴君热心救护,使得生还故国,洵属救灾恤邻当仁不让,深堪感佩,特赠斯状以表谢忱。”日本有人称此具有“一级史料的价值”,证明中国曾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3]
钓鱼岛问题,曾是妨碍中日邦交正常化和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一个障碍。1978年邓小平副总理访问日本时曾谈到:“这个问题我们同日本有争议,钓鱼岛日本叫尖阁列岛,名字不同。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他认为:“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开发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石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嘛,共同得利嘛。
”[4]另据日本《朝日新闻》报道,邓小平副总理1978年10月25日答日本记者问时曾经说过:“在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个问题。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