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整体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严格奖惩的原则。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行为均有权检举、制止。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县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 拟定我县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除害灭病等爱国卫生活动(四) 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五) 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制度管理第九条爱国卫生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专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做到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第十条建立健全爱国卫生活动月和爱国卫生活动日制度。每年4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第十一条县政府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创建市级卫生城市。第十二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是:(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二) 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三)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四) 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五) 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六) 定期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七) 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日活动以及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和改水改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 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三) 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