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薃薁羅薀膈羃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蚃羂羂莂羇莆羂文件螃莃肅蝿螅莄薁云南省财政厅袃螃蒀蒁螈荿葿羃袀膅罿荿蒁膇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螅肃膁蒃肈膈羃腿蒄芅袁膁袁虿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艿袅虿蚃袀袆袈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莈芆莅肁虿节袇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蒈莃莁螃蒈罿肄蒈螄蒅芁蒁蚃肂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宏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思茅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薈膅蝿羂芀螈芇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全省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蚈薅蒅蒀肈肄薇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螈螂薁膂螇蒇袂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袈膃薄薀袀膁芆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羈薄莄节蕿蚂螃四、免收范围:肇羅肀螀莈肇膀(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肇莆肆蒂莁蚄罿(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膇蒃膀膄膀蒈莅(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芇袄薄蚁罿蒃节(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莇芄芀莃蚇衿袀(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蒇蚅芆袁螀节肁(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薇袂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