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道沿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国道沿线规划建设管理,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沿路环境,展现富强、秀美、和谐的新鄰城形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鄰城县境内沿XX国道两侧硬化道路边界外侧200米以内规划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除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除尘滤布广告设置以及村镇环境整治等。第四条xx国道沿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辖区负责、乡镇主抓的原则。第五条鄰城县xx国道沿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xx国道沿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第六条全县XX国道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沿线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第七条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路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为沿线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二章规划审批第八条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要求,按照统一规定的建筑风格和设计要求实施。沿线各乡镇要编制完善、严格实施乡镇驻地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沿XX国道规划设计。第九条严格控制XX国道沿线规划建设,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实行统一审批会签制度。(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项目,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步审核;(二) 一般项目(居民房屋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负责汇总,会同县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会签后,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重点项目(工业项目、公建建筑及规模较大工程等)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报规划审批时,需向县规划局提报工程建设效果图,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划设计要求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会签后,县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单位和个人具备工程施工条件后,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建设、规划部门现场定点放线,方可开工建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改变立面效果;确需变更的,须经县规划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变更。第十一条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建设项目进行验线、督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第十二条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未经规划审批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逾期不改正,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建设、规划、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实施拆除。第四章环境整治第十三条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县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