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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9/6/1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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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1号发布日期:1995-1-25执行日期:1995-1-25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六条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处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第十条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