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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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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9/6/1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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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常发生的业务。但有些财务人员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导致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现差错,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笔者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归纳、整理了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转出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一、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一)收入比例法(即按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9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4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30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药品收入60万元。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60÷300=8(万元)(二)还原法(即按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直接计算,而账面的外购货物成本是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金额;运费成本是扣除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二者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例:某企业月末对仓库进行盘点,发现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麦子,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其账面成本为150,000元(其中包括运费4,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50,000-4,000)÷(1-13%)×13%+4,000÷(1-7%)×7%=22,(元)(三)成本比例法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在产成品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可乘以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