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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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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定.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6/11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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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国家教委教学【1995】4号文附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话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经培养单位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转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