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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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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dreamclb 2019/6/11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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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发布日期:2008-3-3执行日期:2008-3-3 现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三月三日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九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