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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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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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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一日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学的必要物质保证。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改变过去公用房调控困难,配置不尽合理的状况,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的配套建筑。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接受捐赠、自筹资金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公用房。第三条 本条例制定时参照的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规定。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原则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以及政策的制定。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各学院成立公用房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按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管理、调配公用房,以及根据各单位的合理需求向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公用房分配的相关建议,并负责核定超定额用房单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的额度工作。第六条 公用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定额分配、超额付费”的原则,以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第七条 建立公用房自我约束的机制。用房单位根据公用房的性质和用房定额标准,对超过用房定额的使用面积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经后勤管理处核定后,由财务处在使用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除。第八条 公用房按类别划分为党政办公用房、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学科用房、实验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商业等有偿服务用房。第九条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领导和各机关部门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实际人员编制数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的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第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院、部、所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用房和教职工办公用房。其定额用房的面积由领导小组按当年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情况,结合本条例的配套细则进行测算和核定,定额内用房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学校下达的科研人员编制及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等因素进行核算。其中,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确认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用房,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减免额度。学校成立的科研单位(研究院、所、学术研究中心)按人员编制核算用房,定额内用房面积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第十二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