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
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十四条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
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