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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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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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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框架文本)出质人:桃江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人:桃江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园区标准化第三期第7栋厂房1-2层法定代表人:汪庆华邮政编码:413400经办人:卫玲电话:0551-68101816传真:0551-68101797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邮政编码:100037经办分行:江西省分行分行住所: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分行负责人:朱力群邮政编码:330009经办人:付越子电话:0791-86125782真:0791-86592403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已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同意以其如下所述的应收账款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该应收账款为:出质人才兆江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赛维湖南桃江20MW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后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第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同意:由质权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向登记机构办理《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质押登记失效,质权人有权依据本协议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无需另行签订协议;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要求,需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新的质押登记协议或其他必备文件时,出质人应无条件配合签署。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出质人法定单位名称:桃江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质人注册地址: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园区标准化第三期第7栋厂房1-2层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汪庆华出质人工商注册码:430922000022507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07059777-0质权人法定单位名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73391672-9质权人工商注册码:360000020000433主债权金额:人民币4200万元(大写:肆仟贰佰万元整)应收账款的描述:出质人桃江赛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赛维湖南桃江20MW光伏电站项目建成后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登记期限:15年(即从2014年月日至2029年月日止)第五条出质人同意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可自行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5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展期(次数不限)并自行确定展期期限和办理展期登记手续。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质权人与出质人另行签署相关登记期限展期协议的,届时出质人应无条件配合签署。第六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届时出质人应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变更协议。如关于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