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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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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小辰GG1 2019/6/12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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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任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宁市任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鲁办发〔2015〕45号)和《济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和济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去除“官本位”思想,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二)基本原则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发放交通补贴,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3、坚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按照中央、省和济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区级、街道(镇)党政机关先行示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省和济宁市部署有序推进。4、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全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率均不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三)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2016年6月底前完成区、街道(镇)两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二、参改范围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鼓励区、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区级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省和济宁市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部署。三、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建立公务用车平台,落实好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政策要求,明确责任单位,细化管理办法,并做好改革过渡期内的公务出行保障。改革后,在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全区公务交通补贴实行统一的标准,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