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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doc

上传人:marry201208 2019/6/12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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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求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改善管理条件,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一旦发生损坏和丢失,当事者要及时实事求是地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上报,不得隐瞒。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者均应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者;(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者;(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者;(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丢失者;(五)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因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者;(六)因设备使用、保管和搬运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者。第四条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二)因仪器设备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和检修时,虽已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经领导批准存放仪器设备的地点,虽属条件可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意外损失;(六)按规定操作,因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七)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第五条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费。(一)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较好的;(二)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第六条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校总务处报告。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第七条对于重大事故,需保留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有关单位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处理原则及标准第八条赔偿价值的计算(一)损坏丢失重要配件的,只按比例计算需配件的损失价值;(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按比例计算修理费;(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则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零配件价值和修理费;第九条赔偿比例(一)属于个人责任丢失计算机、投影仪等各类教学设备及打印机、扫描仪等各类办公用品使用在一年之内按原价赔偿。凡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对于贵重等稀缺仪器设备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2-3倍赔偿。(三)对于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丢失情况且影响不甚严重、检查深刻者,可酌情减少赔偿费,一般掌握在10-60%;对态度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