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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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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doc

上传人:marry201208 2019/6/1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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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近些年,我国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不断增高。最近几年发生的交通事故约77万起,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1万人,受伤人数近60万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由于一部分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以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身亡。现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范围界定和定罪处罚予以探讨。为了保护被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现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作一粗浅探讨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概述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因为《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条款从一出现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论的焦点。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5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解释》的出台并没有使“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得以明确,反而由于其规定与刑法理论协调不一致而使该法条的合理性备受怀疑。所以,明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至关重要的。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构成和行为性质的认识和理解,理论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果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积极采取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1]。继而有的学者主张该种情况下不能排除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2]。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述,认为逃逸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属于罪后表现,所以不能以其犯罪后的态度而改变起前行为的罪过形式。其罪后逃跑引起被害人不能抢救而死亡,可作为从重情节考虑[3]。更有学者认为,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延伸,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4]。其他学者进而论述,该种情形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人重伤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二是由于逃逸行为出现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加重结果,逃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因果关系,是发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基于间接故意的加重结果,因而成立结果加重犯[5]。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如果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则成立另一个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