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桂人口发〔2014〕11号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独生子女家庭不断增加,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下同)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也逐年增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1月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在国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的基础上,自治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代缴或部分补贴保费。(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籍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好爱心保险的推广工作,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十)鼓励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收养子女,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