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姓名:孙奉涛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刑法学
指导教师:马荣春
20120605
摘要本文将金融机构分成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频繁发生,其中也出现了许多富有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该罪本身的理解和该罪司法认定两大方面,众多学者也一直在探讨寻求解决解决这些争议问题的途径。关于本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在学术界存在争议较多,本文重点论述该罪在主体以及与客观行为有关的几个问题。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争议,资格的金融机构两种类型来分别论证。关于本罪客观行为的争议问题,本文主要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另外,关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争议,本文主要从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两个部分来论述。在罪与非罪的部分主要论述了本罪与民间借贷以及委托理财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此罪与彼罪的部分较为详细的论述了本罪与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之间的区别问题。本文通过详细的分析和对比,给出了相应的区分建议。关键词: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秩序Ⅱ
;.,瑆疭—.—,瑃,甌
第乱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各类中小型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发展也急需大量资金的支持,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信贷体系还不够完善,贷款条件高,手续繁杂,导致这些企业很难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发展资金。鉴于这些情况,众多不法分子就可能铤而走险,实施以给予高额利息、高额回扣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或者实施以非法入股、投资或资金互助等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由于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削弱了国家利用银行利率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而且由于其所吸收的公众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使用和缺乏规范的管理,也可能会给公私财产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制约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不安因素。因此,对于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是通过简单罪状的方式加以规定的,这种简略的法条表述方式,极易引起争议,给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困扰。虽然刑法学界对此已经有所关注,但仍没有给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本文集中关注了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出现较为普遍的、存在较大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若干问题,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陆鹑诨鼓芊癯晌1咀镏魈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豕娑ǎ咀锏闹魈宀唤霭ㄗ匀蝗耍还包括了单位。那么,作为单位的金融机构是否就一定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呢由于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经营权是要经过有关部的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获得,并非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能拥有。因此,笔者认为,要分析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主体,就要将金融机构分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两种类型分别加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是指那些本身就不可能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那些可能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该资格被暂时限制或取消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那么,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中是否应该包括这些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呢首先,笔者认为,本罪的主体范围之中应该包括那些本身就不可能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两个法规:一个是在年由我国银监会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其中第条∞规定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具有向单位内部成员吸收存款的资格。这也就是说,如果财务公司违反了规定而向单位成员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就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另一个是在年沼晒裨悍⒉际凳┑摹督鹑谖シㄐ形4Ψ0旆ā以下简称《违法处第陆鹑诨沟闹魈遄矢以探讨。嫉谋O沾硪滴瘢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炖沓稍钡ノ恢涞奈写罴拔型蹲剩①参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猿稍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稍钡ノ皇迪纸灰卓钕畹氖崭叮猿稍钡ノ话炖砥本莩卸矣胩郑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