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6项)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二)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属自治区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六)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四)《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五)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商业性贷款项目审批
(六)属自治区权限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七)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八)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九)属自治区权限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十一)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十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
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桂政发[2005]34号)的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调整情况及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四、行政审批数量
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
(六)对能源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可研报告咨询评价意见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5、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6、文化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