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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说理执法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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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说理执法工作指引.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6/13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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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说理执法工作指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说理执法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公安机关110接处警说理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110接处警执法行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公安机关110接处警说理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受理公众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等过程中,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和方式,向当事人讲清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执法方式。第三条讲清法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群众的语言、浅显的道理,宣讲法律规定,厘清问题性质,辨明权利义务,指明法律后果。说明事理应当联系案(事)情实际,理清因果关系,用证据说明事实,用事实明确责任。说通情理应当从亲情、友情、人情入手,用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进行道义教育,用真心、深情和诚恳的态度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所有承担110接处警工作的岗位。第五条对群众报警的,应当视情进行说理:(一) 对可能涉及治安行政案(事)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报警,应当引导报警人如实陈述情况。发现报警人情绪失控的,要稳定其情绪。发现报警可能不实的,要提醒其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指出不如实报警或者诬告、诽谤等应负的法律责任。(二) 报警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进行咨询或者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必要的解释。(三)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应肯定其主动投案的行为,在按规定问明有关情况的同时,让其向有关单位或者附近公安机关投案。(四) 接听到带有挑衅和骚扰内容的110报警电话,应当指出其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五)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向报警人说明,并引导其向有关部门反映。第六条民警依法出警,应当视情进行说理:(一)发现受害人情绪失控的,要及时进行疏导,消除其不稳定情绪。对受害人有顾虑、不愿意配合民警调查的,应当解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法律依据和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受害人陈述情况可能不真实的,要提醒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指出不如实陈述或者诬告、诽谤等应负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不了解的,要进行必要的解释。(二) 对现场证人按规定进行登记,证人不愿意接受登记的,应当提醒其有作证的法律义务。目击者或知情人主动作证的,要对其作证的行为表示肯定。对不愿或不敢作证的,应当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消除其思想顾虑,激发其正义感,劝其依法作证。对可能系不实作证的,应当指出其有如实提供证据、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说清故意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三)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需要控制的,应指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说明对其进行控制的法律依据。对不服从民警指令的,要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 现场围观群众起哄或者有误解的,要及时向围观群众指出民警正在依法处置警情,宣传相关政策法律规定,防止事态扩大。对群众围观可能发生危险或影响公安机关调查的,应当要求其离开现场。对不肯离开的,要向其说清围观可能遇到的危险、对公安机关调查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法律后果。(五)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人员说明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依据和程序,提出配合检查的要求。对不愿意配合检查的,应当指出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六) 可以现场调解的,应当向当事人讲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调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