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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司法拍卖.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6/13 文件大小:3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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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吴林星、王清坐落在庆元县松源街道星光路二弄7-2号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估价项目估价委托人:庆元县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丽水市恒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王钢华陈雅娟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06月30日估价报告编号:丽恒基估【2017】FY033号第一部分致估价委托人函庆元县人民法院:本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已组织专业估价人员对吴林星、王清坐落在庆元县松源街道星光路二弄7-2号的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估价目的为估价委托人进行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价值时点在2017年06月15日。经过实地查看和市场调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选用比较法进行了分析、测算和判断,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35309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叁仟零玖拾陆元整(精确到元)。估价结果明细表如下:估价对象面积(㎡)评估单价(元/㎡)评估总价(元)庆元县松源街道星光路二弄7-。特此函告丽水市恒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目录第二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1-第三部分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2-第四部分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4-(一)估价委托人 -4-(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4-(三)估价目的 -4-(四)估价对象 -4-(五)价值时点 -5-(六)价值类型 -5-(七)估价原则 -5-(八)估价依据 -6-(九)估价方法 -6-(十)估价结果 -7-(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十二)实地查勘期 -7-(十三)估价作业期 -7-第五部分估价技术报告 -8-(一)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 -8-(二)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 -8-(三)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 -8-(四)市场背景分析 -9-(五)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12-(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12-(七)估价测算过程 -13-(八)估价结果确定 -18-第六部分附件 -19-(一)《庆元县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7)浙1126委评33号】复印件(二)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三)估价对象照片(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二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一)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二)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三)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或潜在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我们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五)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陈雅娟于2017年06月15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七)没有外部专家和单位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专业帮助。(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姓名估价资格资格证号签章王钢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320060027陈雅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320140080第三部分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一)本次估价的假设条件1、估价委托人对其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及相关资料、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本次估价委托人提供了《庆元县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决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审慎检查,无理由怀疑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估价委托人负责。2、估价对象在合法前提下,按其现状用途使用能够产生最高最佳效益,并在未来得以持续。3、估价对象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能满足其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并得到有效使用。4、本次估价评估的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公开市场价值满足下列条件:⑴交易双方是自愿地进行交易的。⑵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是追求各自最大的利益。⑶交易双方是理性而谨慎的,并且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⑷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⑸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5、估价对象产权合法、明晰,手续齐全,可通过司法拍卖在公开市场上转让为假设前提。6、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