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3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第八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人成本。第九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第三章水价的制定第十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容量水价+计量水价;=容量基价5每户容量基数;=年固定资产折旧额+=每户平均人口5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计量基价5实际用水量;;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实际售水量第十三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2。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