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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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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unhongz3 2019/6/13 文件大小:1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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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创业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部署要求,更好地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国家、省和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创新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下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防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创新创业的人员;、省和我市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二、创新创业方式(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三)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四)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型岗位”)。三、人事管理(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发生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及挂职协议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培训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和成果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由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二),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三)(含“兼职”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须于离岗创业期满前30日向人事关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