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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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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13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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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抚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2015〕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第三条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批、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第四条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第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负担格局。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抚州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抚州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第八条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第九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十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第十一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第十二条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第十三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第十四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三)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分别转送县(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